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考試院(84)考台組壹一字第 09346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考試院(86)考台組壹一字第 07855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考試院(87)考臺組壹一字第 067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之附表三(普通科目部分)及附表四;並自八十
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考試院(88)考臺組壹一字第 07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之附表五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考試院(88)考台組壹一字第 080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9、10 條條文及第 5 條之附表三、四
6.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 090000802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
(原名稱: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規則;新名稱:公務人
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規則)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91)考台組壹一字第 0910001
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10 條條文及附表一~五
8.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2000864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3000177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五
10.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30007282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規則;新名稱: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1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043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刪除第 7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501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0、11、13 條條文暨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
至附表四、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五至附表九、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十
1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6000400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暨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九(修訂五等應試科
目表)
14.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7000184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一等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
二(二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1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475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 4、6、11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
、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
16.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0000443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0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及
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481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及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十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560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七及第 1
1 條條文之附表十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519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11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
、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十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4000082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6 條條文
之附表九、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十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
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12、13 條條文;原第 14 條條文移列至第
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0244
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十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0348
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184
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五、附表六、
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第 6 條條文之附表十
2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000024801
令修正發布第 6 條之附表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體格
檢查標準表」
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198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六至附表九;第 5
條條文之附表六至附表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22
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1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刪除公職獸醫師
類科及修正附註部分)、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附表八「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
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