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考試院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考試院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考試院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考試院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考試院(59)考台秘一字第 1930 號令
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考試院(60)考台秘一字第 1029 號令修
正發布
7.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考試院(61)考台秘一字第 1676 號令
修正發布
8.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考試院(62)考台秘一字第 2567 號令
修正發布
9.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考試院(66)考台秘一字第 2581 號令修
正發布
10.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考試院(67)考台秘一字第 2687 號令
修正發布
11.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考試院(69)考台秘議字第 2671 號令
修正發布
12. 中華民國七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考試院(70)考台秘議字第 2659 號令
修正發布
13.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四日考試院(74)考台秘議字第 2760 號令修
正發布應考資格表
14.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考試院(75)考台秘議字第 2841 號令
修正發布應考資格表
15.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考試院(76)考台秘議字第 0236 號
令修正發布第1、2、6 條條文、應考資格表及應試科目表
16.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考試院(76)考台秘議字第 0897 號令
修正發布應試科目表(乙等司法人員監獄官部分)
17.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考試院(76)考台秘議字第 2031 號令
修正發布應考資格表
18.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六日考試院(77)考台秘議字第 0785 號令修
正發布應考資格表及應試科目表(乙等司法人員法醫師部分)
19.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考試院(77)考台秘議字第 207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20.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考試院(78)考台秘議字第 2674 號
令修正發布應考資格表
21.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79)考台秘議字第 080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6 條條文
22. 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七日考試院(80)考台秘議字第 0044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6 條條文暨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
23.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考試院(82)考台秘議字第 3257 號令
修正發布附表應考資格表附註一條文
24.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考試院(83)考台秘議字第 10520
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暨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應
試科目表(增列乙等檢驗員及刪除丙等法院檢驗員部分)
25.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考試院(84)考台組壹一字第 0637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3 條條文暨應考資格表(增訂附註三)
26.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九日考試院(85)考台組壹一字第 01747 號
令修正發布
27.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考試院(85)考台組壹一字第 0290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
28.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九日考試院(86)考台組壹一字第 03877 號
令修正發布
29.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考試院(86)考台組壹一字第 04802
號令修正發布應考資格表附註事項
30.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考試院(87)考台組壹一字第 009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暨應試科目表
3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考試院(87)考台組壹一字第 06798
號函修正發布第 3 條之附表二
3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88)考台組壹一字第 04589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3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 0608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5、6 條條文暨應考資格表
(原名稱: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新名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34.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 090000459
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35.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10006016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6.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3000177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
37.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4000369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應試科目表(四等考試部分)
38.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2005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5、7~10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應考資
格表、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應試科目表、第 7 附表三體格檢查標
準表
39.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600021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應考資格表、第 6 條條文之附
表二應試科目表、第 7 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
4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6000706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應考資格表、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應試科目表、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
表(增列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部分)
4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70002375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應考資格表(附註部分)
4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70002464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應考資格表(司法事務官類科)、
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應試科目表(司法事務官類科)、第 7 條條
文之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司法事務官類科)
4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894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應考資格表(司
法事務官類科)、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應試科目表(司法事務官類
科)、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司法事務官類科)
4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272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應考資格表(增訂鑑識人員類科、
刪除檢驗員類科、修正附註部分)、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應試科目
表(增訂鑑識人員類科、刪除檢驗員類科部分)、第 7 條條文之附
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增訂鑑識人員類科、刪除檢驗員類科部分)
4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921
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3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應考
資格表(修正三等考試、附註、刪除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部分)、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刪除三等考試司法官
類科部分)、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刪除三等考
試司法官類科部分);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年一月十九日施
行
4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365
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修正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
、行政執行官類科、附註並增訂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類科)、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增訂三等考試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類科)、
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
4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213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5、8、9、13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一、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及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並自發布日施
行
4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793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偵查
實務組、電子資訊組)
4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519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6 條條
文之附表二、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
5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4000822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8、9、13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除第 7 條條文之
附表三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5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
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11、12 條條文;原第 13 條條文修正並移列
至第 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0227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修正表頭欄、
四等考試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類科部分);第 6 條
條文之附表二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5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10775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一字第 108000917
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6 條
條文之附表二、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
施行
5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0000248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
5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198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6 條條文
之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5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2060000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三等考試觀護人、司法事務官
類科部分);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