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考試院(88)考台組壹一字第 05945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1000765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3、5、8 條條文及附表一;並刪除第 1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200001512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3000722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增訂:二等考試「藥學檢驗」科
別部分)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04331 號
令刪除發布第 6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591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暨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4 條條文之
附表二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70001844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應考資格表)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70002375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8107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暨第 3、4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579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519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7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
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10、11 條條文;原第 12 條條文移列至第
1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0244
21 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