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 1096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 090000546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10002668 號令
修正發布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應考
資格表」(修正醫師、牙醫師類科部分並增訂附註規定)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九二)考臺組壹一字第 09200
0364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10、12、13、18 條條文及第 7 條條
文之附表二;本規則修正條文第 7 條附表二、第 12 條,自九十二年
五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2000627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2000915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8、14 條條文及第 6 、7 條條文之附表一、
附表二
7.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4001120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8 條條文及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二(醫師類科應
試科目部分);刪除第 13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50007958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6000383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4 條條文及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二(修正醫師牙
醫師藥師類科應試科目部分)
10.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810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11 條條文及第 6 條之附表一(牙醫師類科
及附註部分)、第 7 條之附表二(修正護理師、護士、助產士類科
部分)
1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1010
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8、12、14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
表一、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二(刪除醫師類科、修正牙醫師及藥師類
科部分)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141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5、8、12、14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
一、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二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066
3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8、14、18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
文之附表一、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二;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新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669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14 條條文及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二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172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15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
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16、17 條條文;原第 18 條條文移列至第
1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0989
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8、13~15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
表一及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二;並自發布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4 條條文;並刪除第 9~11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