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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4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考臺銓二字第11200029301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1240012322號令
法規體系: 銓敘部/保險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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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八月八日考試院(47)考台貳祕一字第 0981 號令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發布修正發布全文 74 條
3.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七月九日考試院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四日考試院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考試院(76)考台祕議字第 2740 號令、
  行政院(76)台人政肆字第 28870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行政院會銜修正發布第 29、
  32、3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考試院(84)考台祕議字第 1238 號令
  行政院(82)台人政肆字第 11039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35、67 條條
  文
8.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九日考試院(84)考台組貳字第 204293 號令、
  行政院(84)人政給字第 20287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 53 條
9.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考試院(89)考台組貳字第 06659  號令
  、行政院(89)台人政給字第 210651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4 條;並溯自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施行
  (原名稱: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新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
  則)
10.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二字第 0910007737 號
    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10043543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25
    、28、29、34、37~39、44、51、59、64  條條文;並刪除第 30、3
    1 條條文;本細則修正發布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40009890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40029885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6、24、25、27、35、40、46、47、49、50、52、54、55、57、64 條
    條文;增訂第 43-1、51-1 條條文;刪除第 16、43、48 條條文;並
    自發布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40010711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40065897 號令會銜增訂發布第 59-1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60004969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60015964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3000450
    4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 1030034944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
    文 90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0400071082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 1040047660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22 
    、37、38、76、9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050005409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50048792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10
    、19、40~43、49~52、57、59、61、67、69、70、76、79、80、88
    、90  條條文及第五章第二節節名;增訂第 82-1 條條文;並自發布
    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考試院考臺銓二字第 11200029301  號
    令、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 1124001232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30
    、62、65、90  條條文;除第 30、62、65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