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八月八日考試院(47)考台貳祕一字第 0981 號令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發布修正發布全文 74 條
3.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七月九日考試院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四日考試院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考試院(76)考台祕議字第 2740 號令、
行政院(76)台人政肆字第 28870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行政院會銜修正發布第 29、
32、3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考試院(84)考台祕議字第 1238 號令
行政院(82)台人政肆字第 11039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35、67 條條
文
8.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九日考試院(84)考台組貳字第 204293 號令、
行政院(84)人政給字第 20287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 53 條
9.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考試院(89)考台組貳字第 06659 號令
、行政院(89)台人政給字第 210651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4 條;並溯自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施行
(原名稱: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新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
則)
10.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二字第 0910007737 號
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10043543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25
、28、29、34、37~39、44、51、59、64 條條文;並刪除第 30、3
1 條條文;本細則修正發布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40009890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40029885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6、24、25、27、35、40、46、47、49、50、52、54、55、57、64 條
條文;增訂第 43-1、51-1 條條文;刪除第 16、43、48 條條文;並
自發布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40010711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40065897 號令會銜增訂發布第 59-1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60004969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60015964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3000450
4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 1030034944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
文 90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0400071082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 1040047660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22
、37、38、76、9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050005409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50048792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10
、19、40~43、49~52、57、59、61、67、69、70、76、79、80、88
、90 條條文及第五章第二節節名;增訂第 82-1 條條文;並自發布
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考試院考臺銓二字第 11200029301 號
令、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 1124001232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30
、62、65、90 條條文;除第 30、62、65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