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考試院考台秘(一)字第 1919 號、行
政院台(71)人政肆字第 14844 號令會銜發布全文 22 條、自七十一
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並自(配偶)部分先行辦理,其保險費率訂為 3 %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考試院(83)考台秘議字第 0287 號、
行政院(83)台人政肆字第 0100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6 及 18 條
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800072981 號
令、行政院院受人給字第 09800218112 號令會同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