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日考試院、行政院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200012051 號
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200507621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4、7、1
0、11 條條文;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40004995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40014495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3、11
條條文;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070007554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 1070048949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 1、7、8、11 條條文;增訂第 8-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
一日施行
(原名稱: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新名稱:各機關學
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