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國家文官培訓所國訓學字第 910
7159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9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考試院國家文官培訓所國訓學字第 93000
1848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9 點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094
0002666 號函備查修正第 6、8 點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09500
04355 號函備查修正第 2、8、9 點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國家文官培訓所國訓學字第 096000400
0 號函修正發布第 3、4、6 點條文及附件一、附件二及第 9 點條文
之附件三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096
0005071 號函備查修正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國家文官培訓所國訓學字第 097000501
4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9 點條文及第 6、9 點條文之附件一
、附件二及附件三名稱
(原名稱: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專題研討評量實施方式及評
分基準;新名稱: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
警監官等訓練專題研討評量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0
970005541 號函備查修正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國家文官培訓所國訓學字第 0980004704
號函修正下達第 9 點條文之附件三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09800
04683 號函准予備查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099
0008008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9 點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011014946E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