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國家文官培訓所國訓學字第 910
7159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考試院國家文官培訓所國訓學字第 93000
1848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09500
04355 號函備查修正第 2 點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國家文官培訓所國訓學字第 097000501
4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
(原名稱: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案例書面寫作評量實施方式
及評分基準;新名稱: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
晉升警監官等訓練案例書面寫作評量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0
970005541 號函備查修正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國家文官培訓所國訓學字第 0980006858
號函修正下達全文 14 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09800
06774 號函備查修正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099
0008008 號函修正全文 14 點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011014946D 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