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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651號令
法規體系: 考選部/通用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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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台組臺一字第 0920003417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60007207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9、11、12、16、1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2-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134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 條條文;刪除第 1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00005837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9、12、1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4000896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01278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084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6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9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