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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組貳二字第09600063251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退休資遣
圖表附件:
支領月退休(職)給與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申請書.PDF
決定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意願書.PDF
委託臺灣地區親友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委託書.PDF
停止支領月退休(職)給與人員恢復月退休(職)給與申請書.PDF
臺灣地區受扶養人同意書.PDF
臺灣地區無受扶養人切結書.PDF
暫停支領月退休(職)給與人員回復月退休(職)給與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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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考試院(九三)考臺組貳二字第 0930001
291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60006325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5、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
公告第 3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2 項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
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