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300028441 號令
、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30061662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
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400107111 號
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40065897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增訂第 7-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0500054451 號
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50048926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5~7 、
11、1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070002017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 1070032403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
64 條;除第 26~44 條及第 58~61 條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
,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110010716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110002284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16、
17、64 條條文;刪除第 21 條條文;除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八
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