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30004119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5000343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暨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刪除
第 7、1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60004965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考試院考臺組一字第 09700032141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3 條暨附表一;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328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4737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371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366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10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519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
附表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
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11、12 條條文;原第 13 條條文移列至第
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8000124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137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210
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1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修正
僑務行政、文化行政(一般組)及(兩岸組)、新聞(一般組)及(
兩岸組)類科部分)、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修正表頭欄及建築工
程類科部分);第 7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
文之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