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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21021號
法規體系: 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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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30004119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5000343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暨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刪除
  第 7、1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60004965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考試院考臺組一字第 09700032141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3 條暨附表一;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328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4737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371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366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10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519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
  附表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
    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11、12 條條文;原第 13 條條文移列至第
    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8000124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137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210
    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1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修正
    僑務行政、文化行政(一般組)及(兩岸組)、新聞(一般組)及(
    兩岸組)類科部分)、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修正表頭欄及建築工
    程類科部分);第 7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
    文之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