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09400
04322 號函同意備查發布全文 7 點;並自核定之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011014946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9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十月二
十九日生效
(原名稱:國家文官培訓所辦理升任官等(資位)訓練測驗試務規定;
新名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
規定)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
0226016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8、43、45、46 點條文;並自一百
零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
02226064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28 點條文;增訂第 47 點條文,原
47~49 點點次遞移為 48~50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0322600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17、20、27、28、34、43 點條文;
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
0322606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5、21、47 點條文及附件一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05226064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0 點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0622602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4、21、25~28、31、34、43、46
點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06226049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7、10、13~15、19、21、25、26
、28 點條文、第 43 點條文之附件六、第貳~玖章章名;增訂第 5
點條文,原第 5 點點次遞移為第 6 點;刪除原第 6 點條文;並自
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
字第 10722604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44 點條文及第 43 點條文之
附件六;增訂第 50~57 點條文及第拾章章名,原第 50 點點次遞移
為第 58 點,原第拾章章次遞移為第拾壹章;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生效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09226021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8 點;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
生效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10
2260151 號令增訂發布第 59 點條文及第拾壹章章名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
第 112226009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13、16、21、26、28~30
、35、48 點條文及第 49 點條文之附件七、第 52 點條文之附件八
;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