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4001120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60003833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6~9、13、17 條條文及新增附表一、附表
二;除牙醫師分試考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新名
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8054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0、11 條條文及第 6 條之附表一
4.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000047951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2、6~9、12、13、17 條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二;除
中醫師分試考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
;新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
試規則)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0001068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一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907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7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表三;並自
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6691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舉行之考試
開始施行
(原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
試規則;新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
分階段考試規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1726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除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自一百零三年七
月一日起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階段
考試規則;新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
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056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5 條條文及第 8 條條文之附表二;刪除原第
15、16 條條文;原第 17 條條文移列至第 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
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04
10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之附表二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486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5 條條文及第 8 條條文之附表二(修正中醫
師類科及附註部分);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2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3060012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應考資格表」(
修正醫師類科部分)、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
藥師類科部分);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