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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考臺考一字第11306001231號令
法規體系: 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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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4001120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60003833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6~9、13、17  條條文及新增附表一、附表
  二;除牙醫師分試考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新名
  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8054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0、11 條條文及第 6  條之附表一
4.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000047951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2、6~9、12、13、17  條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二;除
  中醫師分試考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
  ;新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
  試規則)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0001068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一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907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7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表三;並自
  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6691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舉行之考試
  開始施行
  (原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
  試規則;新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
  分階段考試規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1726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除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自一百零三年七
  月一日起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階段
  考試規則;新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
  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056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5 條條文及第 8  條條文之附表二;刪除原第
  15、16  條條文;原第 17 條條文移列至第 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
  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04
    10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之附表二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486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5 條條文及第 8  條條文之附表二(修正中醫
    師類科及附註部分);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2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3060012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應考資格表」(
    修正醫師類科部分)、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
    藥師類科部分);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