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銓敘部部退三字第 0983076245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銓敘部部退三字第 0993234096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13 點;並自九十九年八月六日生效
(原名稱:銓敘部補(捐)助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經費作業規定;新
名稱:銓敘部輔導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作業規定)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銓敘部部退五字第 1023687630 號函
修正第 8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一日銓敘部部退四字第 1105316987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8 點條文,增訂第 6 點條文之附件四至附件六,原附
件四至附件八遞移為附件七至附件十一;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