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 1031300306 號函
訂定全文 6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 1051300063 號函修正
全文 8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舉辦之第二次中醫師考試等
專技人員考試開始實施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八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 1101300185 號令修正修
正發布第 3、4 點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 111130038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及第 6 點條文之附表一「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
費退費申請書」、附表二「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減免應試科
目分階段分試審議(查)費退費申請書」;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 112130023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8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