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
第 103226072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06226023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
(原名稱: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職能評鑑要點;新名稱:高
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1322600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