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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考臺人字第11412104151號令
法規體系:
考試院/官規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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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人字第 1111210086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人字第 11412104151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9 條;除第 3 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一百十四年十
月十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