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86)考台組壹一字第 04107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考試院(87)考台組壹一字第 0216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八日考試院(88)考台組壹一字第 00063 號令
令修正發布第 4、7-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考試院(91)考台組壹一字第 091000234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40003691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40009145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試考試規則;新名
稱: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70000426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
附表四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70001040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
表」(修正戶政、文化行政類科部分)、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
試科目表」(修正戶政類科部分)
9.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考試院考臺組一字第 0970003214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增訂第 11 條條文;原第 11~13 條條文遞改為
第 12~14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1777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11.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00001342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
12.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0000255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二(航空器維修、航空駕駛類科部
份)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253
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及第 4 條條文之
附表三、附表四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371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0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525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法律
廉政、財經廉政類科部分);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142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1007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000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增訂航運行政、航海技術、輪
機技術類科及修正航空駕駛類科部分)、附表二(增訂航運行政、航
海技術、輪機技術類科部分)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增訂航運行
政、航海技術、輪機技術類科及修正資訊處理、航空駕駛類科部)、
附表四(增訂航運行政、航海技術、輪機技術類科及修正資訊處理類
科部分)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179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刪除第 9 條條文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4000048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8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4000650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5000040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
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12、13 條條文;原第 14 條條文移列至第
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2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689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新增材料工程類科及化學安全
類科部分)、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新增材料工程類科及化學安全
類科部分)
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0176
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新增港灣工程類科部分)
、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新增港灣工程類科部分)
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8000384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一~附表四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
施行
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488
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新增財稅法務類科部分)
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新增財稅法務類科部分)
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515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
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僑務行政、史料編纂、檔案管理、
衛生行政、衛生技術、公職諮商心理師、醫學工程、交通技術、職業
安全衛生及資訊處理類科部分)、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
目表」(修正僑務行政、檔案管理、衛生技術、交通技術及職業安全
衛生類科部分);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9519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新增海洋行政、海洋技術類科部
分)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新增海洋行政、海洋技術類科部分)
3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00002695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7、12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僑務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
國際文教行政、新聞及觀光行政類科部分)、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公職社會
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及公職建築師類科部分)、附表四「公務人員普
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部分);第 3、7 條及第 2 條附
表一、第 4 條附表三、附表四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000077751
號令修正發布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人
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僑務行政類科部分);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3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374
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四;第 4 條
條文之附表四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60005
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
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2060003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7、12 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航空駕駛類科及附註部分
)、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航空駕駛類科部
分)、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
表」、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刪除第 5 條條文
;除第 3、6、7 條及第 2 條附表一、附表二、第 4 條附表三、
附表四,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3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2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除第 2 條附表一及第 4 條附表
三,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20
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新增司法行政類科部分)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社
會行政類科及新增司法行政類科部分);除第 2 條附表一及第 4
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229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
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新增資通安全類科部分)、第 4 條條文
之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及
新增資通安全類科部分);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