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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2291號令
法規體系: 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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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86)考台組壹一字第 04107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考試院(87)考台組壹一字第 0216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八日考試院(88)考台組壹一字第 00063  號令
  令修正發布第 4、7-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考試院(91)考台組壹一字第 091000234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40003691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40009145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試考試規則;新名
  稱: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70000426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
  附表四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70001040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
  表」(修正戶政、文化行政類科部分)、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
  試科目表」(修正戶政類科部分)
9.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考試院考臺組一字第 0970003214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增訂第 11 條條文;原第 11~13 條條文遞改為
  第 12~14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1777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11.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00001342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
12.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0000255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二(航空器維修、航空駕駛類科部
    份)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253
    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及第 4  條條文之
    附表三、附表四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371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0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525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法律
    廉政、財經廉政類科部分);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142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1007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000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增訂航運行政、航海技術、輪
    機技術類科及修正航空駕駛類科部分)、附表二(增訂航運行政、航
    海技術、輪機技術類科部分)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增訂航運行
    政、航海技術、輪機技術類科及修正資訊處理、航空駕駛類科部)、
    附表四(增訂航運行政、航海技術、輪機技術類科及修正資訊處理類
    科部分)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179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刪除第 9  條條文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4000048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8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4000650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5000040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
    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12、13 條條文;原第 14 條條文移列至第
    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2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689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新增材料工程類科及化學安全
    類科部分)、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新增材料工程類科及化學安全
    類科部分)
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7000176
    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新增港灣工程類科部分)
    、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新增港灣工程類科部分)
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8000384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一~附表四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
    施行
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488
    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新增財稅法務類科部分)
    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新增財稅法務類科部分)
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515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
    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僑務行政、史料編纂、檔案管理、
    衛生行政、衛生技術、公職諮商心理師、醫學工程、交通技術、職業
    安全衛生及資訊處理類科部分)、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
    目表」(修正僑務行政、檔案管理、衛生技術、交通技術及職業安全
    衛生類科部分);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9519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新增海洋行政、海洋技術類科部
    分)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新增海洋行政、海洋技術類科部分)
3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00002695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7、12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僑務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
    國際文教行政、新聞及觀光行政類科部分)、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公職社會
    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及公職建築師類科部分)、附表四「公務人員普
    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部分);第 3、7 條及第 2  條附
    表一、第 4  條附表三、附表四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000077751
    號令修正發布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人
    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僑務行政類科部分);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3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374
    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四;第 4  條
    條文之附表四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60005
    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
    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附表四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2060003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7、12  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航空駕駛類科及附註部分
    )、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航空駕駛類科部
    分)、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
    表」、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刪除第 5  條條文
    ;除第 3、6、7  條及第 2  條附表一、附表二、第 4  條附表三、
    附表四,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3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2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除第 2  條附表一及第 4  條附表
    三,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20
    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新增司法行政類科部分)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社
    會行政類科及新增司法行政類科部分);除第 2  條附表一及第 4  
    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229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
    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新增資通安全類科部分)、第 4  條條文
    之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及
    新增資通安全類科部分);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