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60008157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1 條;除第 7、105 條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
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100001032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13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11070001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27、31、33、40、45、55、59、103、109、131
條條文;增訂第 7-1 條條文;刪除第 113 條條文;除第 7-1 條自一
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103 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
113 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五日考試院考臺銓二字第 1120700123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7、9、42~44、46、91、94、100~103、105、128、
131 條條文;刪除第 47 條條文;除第 128 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
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