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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體育課程測驗規定(111.12.28訂定)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1.12.28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10014781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體育課程測驗規定(111.12.28訂定)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體
育課程測驗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考試訓練由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辦理,並由調查局幹
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協助執行。
三、受訓人員體育課程測驗項目
(一)三等考試
1.指定項目:
(1)三千公尺徒手跑步。
(2)五十公尺游泳。
2.其他項目:
(1)伏地挺身。
(2)扶耳屈膝仰臥起坐。
(3)引體向上。
(4)四乘二十五公尺折返跑。
(二)四、五等考試
1.指定項目:三千公尺徒手跑步。
2.其他項目:
(1)伏地挺身。
(2)扶耳屈膝仰臥起坐。
(3)四乘二十五公尺折返跑。
四、體育課程測驗成績考核標準
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滿分為一百分,其體育課程測
驗總成績及各指定項目成績需達及格標準;其採計項目比例及配分標
準如下:
(一)項目比例
1.三等考試
(1)指定項目:三千公尺徒手跑步及五十公尺游泳項目,各占百分
之三十。
(2)其他項目:伏地挺身、扶耳屈膝仰臥起坐、引體向上及四乘二
十五公尺折返跑項目,各占百分之十。
2.四、五等考試
(1)指定項目:三千公尺徒手跑步項目,占百分之四十。
(2)其他項目:伏地挺身、扶耳屈膝仰臥起坐及四乘二十五公尺折
返跑項目,各占百分之二十。
(二)配分標準
1.三等考試
參照體育課程各測驗項目配分標準表(附表一至附表六)。
2.四、五等考試
參照體育課程各測驗項目配分標準表(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之一
、附表四之一、附表五之一)。
五、體能調查
訓練所為使受訓人員熟悉體育課程測驗之實際施測,及瞭解自身體能
狀況,得舉行期初體能調查及期中體能調查。
六、體育課程測驗時間
(一)三等考試:於第二階段業務實習前實施。
(二)四等、五等考試:於業務實習前實施。
(三)倘因天候、場地或其他因素無法於上述時間施測時,得調 整測驗
時間。
七、改期測驗
受訓人員因傷、病或其他事由,致無法於公告測驗日期或補考日期接
受測驗者,應檢具公立醫院檢查證明文件,或其事由經訓練所認可者
,另行安排測驗時間,以一次為限,並應於結訓前完成。
八、補考
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或各指定項目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得申請補考
,以一次為限,並應於結訓前完成。補考成績及格者,以六十分核計
該項目成績。改期測驗之補考者,亦適用之。
九、免測或免補考
(一)受訓人員因傷、病,於結訓前仍未痊癒,無法接受測驗或補考,經
訓練所指定之公立醫院檢查,診斷結果不宜受測並檢具證明文件,
且其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及指定項目(三千公尺徒手跑步及五十公
尺游泳)成績,於期中體能調查結果均已達及格標準者,得向調查
局申請核准免測或免補考,惟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以六十分計算。
(二)前款受訓人員,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接受測驗或補考
,經訓練所認定者,得向調查局申請核准免測或免補考,體育課程
測驗總成績以期中體能調查總成績計算。
十、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客觀上辦理五十公尺游泳測驗顯有
窒礙難行之處,調查局得取消辦理該項測驗,三千公尺徒手跑步成績
占分比例由百分之三十調整為百分之六十。
十一、受訓人員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不及格或任一指定項目成績不及格者
,由調查局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
止受訓資格。
十二、本規定由調查局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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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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