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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評分原則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06.02 |
發布字號: |
公評字第1122260159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評分原則 |
內容: |
一、目的:為客觀、公平及公正辦理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
下簡稱薦升簡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正
升監訓練)「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考核,特訂定本
評分原則。
二、分數標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總分為 100 分,基
本分數為 80 分。
三、加減分規定(加減分標準表如附表)
(一)加分項目及額度:
1.一般加分項目:本項目加分額度上限為 10 分,並依據具體行為
表現程度之不同,分別訂定各加分項目之加分額度。其中班級幹
部或協助輔導人員推動班務績效優異人數,以不逾該班受訓人員
總人數之 20% (小數點四捨五入)擇優獎勵。
2.特殊加分項目:本項目加分額度上限為 10 分,受訓人員有重大
優良事蹟,經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審查屬實者,
得按事蹟程度予以加分(例如遇重大災難事件,搶救其他受訓人
員、講座或工作人員免於傷亡)。
(二)減分項目及額度:
1.一般減分項目:除請假部分採每小時減 0.1 分,其餘減分項目
每次減 0.5 分。但如因下列事由且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之請假,
不予減分:
(1)參加國家考試。
(2)參加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
(3)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4)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依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應給予
公假之事由。
(5)因法定傳染病或重大疾病且具傳染性,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
定應強制隔離或繳驗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建議自行隔
離之證明。
(6)因職務調動,須至新機關報到(當日)。
(7)因婚假、喪假、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
、陪產檢及陪產假、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因公受傷
、重大傷病或其他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准之重大事
由。生理假不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8)因捐贈骨髓或器官,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證明
。
2.特殊減分項目:受訓人員有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未
達薦升簡(正升監)訓練辦法之廢止受訓資格標準,但經文官學
院審查屬實者,得按情節嚴重程度予以減分。
四、考核作業程序
(一)成績評定:本項成績係由輔導員觀察記錄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行為
表現,並於訓期結束後,以基本分數為基礎,按第三點加減分規定
記錄加減分項目、具體行為及加減分額度,計算受訓人員之生活管
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
(二)受訓人員如有符合特殊加減分項目之重大具體優劣事蹟,輔導員應
將該事蹟(含人、事、時、地、物及具體事證等要件)及建議加減
分情形,專案報送文官學院,經該學院組成專案審查小組或召開專
案會議審議,並派員訪談輔導員或由輔導員到會說明後作成紀錄,
簽報文官學院院長核定後,始列入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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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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