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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4.05.12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40007330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
容: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
    練警訓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考核,特訂定本規
    定。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五十公尺游泳訓練、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安全
    駕駛及機動保安警力組合。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訓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警訓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各階段測驗科
    目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
      1.第一階段:占百分之一百。
      2.第二階段至第四階段占百分之六十。
(二)五十公尺游泳及一千二百公尺跑走
      1.第一階段:僅實施測驗,但不採計成績。
      2.第二階段至第四階段:各占百分之二十,成績配分成績標準如附
        表一、附表二。

五、儀態訓練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百分之二十。

六、儀態訓練進度:
(一)第一階段動作:行進立定。
(二)第二階段動作:行進立定及各種步伐互換。
(三)第三階段動作:整齊、報數。
(四)第四階段動作:行進間變換隊形方向。

七、五十公尺游泳測驗計分方式如下:
(一)第二階段:受測泳姿不限,受測過程得停止一次,以第二次停止之
      游泳距離或抵達終點時間計算成績。
(二)第三、四階段:受測泳姿不限,且須游完全程,始得計分。受測過
      程得停止一次,停止時不得任意移動,違者不計分。

八、安全駕駛及機動保安警力組合課程僅實施訓練,不另施測。

九、辦理各項警訓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原測驗時間後二週內辦理,改期測驗之
    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十、每階段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
    達六十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游泳測驗,
    游泳測驗成績改以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成績替代。游泳池無法開放前施
    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十一、各警訓科目每階段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
      疫、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
      第四至七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得採書面報告
      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及通知受測人員相關
      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

十二、警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
      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最高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及格者,
      採計實際評定分數。警訓有任一科目補考者,該階段警訓成績最高
      以六十分計算。

十三、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