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
112.03.21 |
關於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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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52. |
112.03.13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民國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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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53. |
112.03.13 |
公告新增、刪除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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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54. |
112.03.01 |
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上開任職範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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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55. |
112.02.20 |
關於本部民國98年5月19日部銓五字第0983064559號函,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人事作業規定之修正規定與修正「各機關辦理政務人員具結區分情形一覽表」及「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具結書」,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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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56. |
112.02.16 |
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立法院各黨(政)團等,依法遴選、聘用之公費助理服務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本令釋發布日起,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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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57. |
112.01.19 |
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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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58. |
112.01.11 |
公告委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所定之業務,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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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59. |
112.01.10 |
有關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辦法)第6條適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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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60. |
111.12.08 |
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規定(進修、育嬰、侍親、照護家庭成員及依親等)申請留職停薪者,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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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