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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期間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否以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下之「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評比項目,以9分計算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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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 發文字號: |
公訓字第1040002311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
| 機關分類: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 內容: |
主 旨:所詢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期間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否以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下之「曾獲選
為模範公務人員」評比項目,以 9 分計算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府民國 104 年 2 月 26 日府人考字第 1042400739 號函副
本辦理。
二、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8 條規定:「(第 1 項
)各主管機關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
備選人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第 2 項)前項遴選應就遴
選評分標準表……所定職務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項目加以評
定,各項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止,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
訓。……」次按薦升簡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目之說明略以
:「……二、……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
以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職務期間獲選者為限。……」
。
三、查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 8 條及第 11 條訂有選
拔模範公務人員及頒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資格條件,考量獲得該
殊榮實屬不易,據此,本會同意公務人員於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
或第九職等職務期間,曾獲選模範公務人員或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
揚者,得依旨揭遴選評分標準表分別以 9 分及 12 分計列。
正 本:嘉義市政府
副 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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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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