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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期間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否以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下之「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評比項目,以9分計算疑義
發文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400023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機關分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容:
主    旨:所詢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期間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否以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下之「曾獲選
          為模範公務人員」評比項目,以 9  分計算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府民國 104  年 2  月 26 日府人考字第 1042400739 號函副
              本辦理。
          二、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8  條規定:「(第 1  項
              )各主管機關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
              備選人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第 2  項)前項遴選應就遴
              選評分標準表……所定職務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項目加以評
              定,各項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止,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
              訓。……」次按薦升簡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目之說明略以
              :「……二、……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
              以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職務期間獲選者為限。……」
              。
          三、查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 8  條及第 11 條訂有選
              拔模範公務人員及頒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資格條件,考量獲得該
              殊榮實屬不易,據此,本會同意公務人員於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
              或第九職等職務期間,曾獲選模範公務人員或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
              揚者,得依旨揭遴選評分標準表分別以 9  分及 12 分計列。
正    本:嘉義市政府  
副    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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