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類
科:
一、土木工程技師。
二、水利工程技師。
三、結構工程技師。
四、大地工程技師。
五、測量技師。
六、環境工程技師。
七、都市計畫技師。
八、機械工程技師。
九、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十、造船工程技師。
十一、電機工程技師。
十二、電子工程技師。
十三、資訊技師。
十四、航空工程技師。
十五、化學工程技師。
十六、工業工程技師。
十七、工業安全技師。
十八、職業衛生技師。
十九、紡織工程技師。
二十、食品技師。
二十一、冶金工程技師。
二十二、農藝技師。
二十三、園藝技師。
二十四、林業技師。
二十五、畜牧技師。
二十六、漁撈技師。
二十七、水產養殖技師。
二十八、水土保持技師。
二十九、採礦工程技師。
三十、應用地質技師。
三十一、礦業安全技師。
三十二、交通工程技師。
前項大地工程技師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起恢復辦理至一百十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 3 條
本考試視類科需要,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減或暫停辦理之
。
每年擬舉辦考試類科,應於考試前一年公告之。
第 4 條
有技師法所定不得充任技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
得應本考試。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者,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各該類科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並於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依法登記之事業體從事專任該科技術工作達
下列年資,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一)以研究所畢業資格申請者:三年。
(二)以大學畢業資格申請者:四年。
(三)以專科學校畢業資格申請者:五年。
二、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並曾任公立或依法
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
、教授一年以上,講授該類科應考資格第二款所列學科至少二科,有
證明文件。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三、領有外國政府核發之各相關技師證書,其類別等級與我國相當,並經
考選部認可,有證明文件。
四、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
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
營事業機構擔任該類科技術工作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
件。
部分科目免試資格,應於本考試報名開始前取得,並於報名時繳驗部分科
目免試資格證明。
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資格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申請本考試全部科目免試,逾期不受理。
第 7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從事專任該科技術工作年資證明。工作年資證明文件應載明任職期間
、實際擔任該科技術工作或工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擔任之
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三、任職期間任一年達八十分以上,其餘年度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
、考核通知書或成績優良證明。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
三、任教聘書。
四、任教學校發給之講授學科證明書。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外國該類科技師證書。
二、取得證書時依據之該國法規規定。
三、為取得證書所提交審查之學歷、經歷證件、在學成績證明。
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
文件如下: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考試及格證書。
三、擔任該科技術工作職務三年以上年資證明文件。職務年資證明文件應
載明任職期間、實際擔任該科技術工作或工程名稱、地點、面積、形
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四、任職期間任一年達八十分以上,其餘年度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
或考核通知書。
第 8 條
考選部應設下列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
申請案。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一、營建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負責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
結構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測量技師、都市計畫技師、水土保持
技師、交通工程技師等八類科。
二、機電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負責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
師、造船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航空
工程技師、工業工程技師等八類科。
三、環安工礦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負責環境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
工業安全技師、職業衛生技師、紡織工程技師、冶金工程技師、採礦
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礦業安全技師等九類科。
四、農林漁牧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負責食品技師、農藝技師、園藝技師
、林業技師、畜牧技師、漁撈技師、水產養殖技師等七類科。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經核准者,由考選部發給本考試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證明
。
第 9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二、附表三、
附表四、附表五之規定。
具有第五條附表一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者,其應
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
,其應試科目依附表三之規定。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
科目依附表四之規定。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
科目依附表五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考試以各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各類科
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
分之十六、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
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本考試各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第一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部分科
目免試者亦同。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第 11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附表一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者,得應本考試,並得依第
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第 12 條
外國人領有該國各該類科技師有效執業證書,且經職業主管機關本於平等
互惠之原則認可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依前項規定取得本考試各該類科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者,其應試科目依附表
六之規定;其考試方式,得以筆試、口試、知能有關學歷經歷之審查或其
他相互對等之適當方式行之。
前項考試之試題以中文為之者,應同時提供英文版題目。應考人得以中文
或英文作答。
第 13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職業主管
機關查照。申請全部科目免試經核准者,亦同。
第 1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