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考試院(90)考台組壹一字第 11664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九二)考臺組壹一字第 09200
0364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9、15、16、17、1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03831 號
令刪除發布第 1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157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一(測量技師類科部分)及第 12 條
條文之附表二(測量技師類科部分)、附表三(測量技師類科部分)、
附表四(測量技師類科部分)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96000427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6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7000075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2 條條文之附表一(環境工程技師、食品技師
類科部分)、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環境工程技師類科部分)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489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6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00008449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8、12 條條文之附表一(測量技師、交通工程技師類科
部分)、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交通工程技師類科部分)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6691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5、7、19 條條文及第 6~8、12 條條文之附表一至
附表四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793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4、15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1046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資訊技師類
科部分)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4000061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
91 號令刪除發布原第 21、22 條條文;原第 23 條條文移列至第
2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80001370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0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