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四
十六條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
規定之申請閱卷及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有關應用規定事項,特訂
定本須知。
二、本會受理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本會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以
下簡稱閱卷),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須知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申請閱卷應填寫閱卷申請書,載明申請閱卷內容要旨及用途,
利害關係人應釋明閱卷之法律上利益,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向
本會申請。
前項申請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並應提出委任書。
四、申請閱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拒絕之: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有關國家機密者。
(三)有關犯罪資料者。
(四)有關工商秘密者。
(五)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六)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七)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八)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五、閱卷應於指定日期,憑本會核准閱卷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辦理申請閱卷事宜。
六、閱卷經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許可後得攜同輔佐人一人到場協助閱卷。
但不得任其單獨在場為之。
前項輔佐人到本會閱覽處所時應查驗身分證件,並將姓名登記於閱覽
室設置之閱卷登記簿。
七、閱卷人或其輔佐人有違法行為時,應各負其法律責任。
閱卷時應受業務承辦人員指導及監督,並禁止飲食、吸煙、嚼檳榔及
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八、閱卷時應由本會業務承辦人員陪同為之,並注意下列事項及簽署遵守
閱卷相關規定之同意書(如附件):
(一)閱卷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竊取或以其他方
法破壞或變更原卷內容。
(二)裝訂之卷宗資料須妥慎保護,不得拆散、損壞或重組,應照原狀存
放。
(三)不得私自影印、抄錄、攝影。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會業務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
依法論處。
九、使用影印機影印時,應依本會業務承辦人員指導操作。
十、閱卷人須妥善使用本會閱覽處所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如因操作不當
而導致故障、毀損,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十一、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之規
定收費:
1.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以下同)二
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2.複製檔案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之規定;如需提供郵寄服務者
,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五十元。
(二)訴願事件依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收費;保障
事件依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十二、閱卷人閱卷應繳費金額,由本會業務承辦單位填寫閱卷費用計費單
(如附件)陪同至秘書室繳費。
業務承辦人員應確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卷費用繳畢後,再提供
影印文件。
十三、閱畢卷宗資料後,閱卷人應將原件歸還本會業務承辦人員點收,經
點收無誤後,始得取回身分證明文件。
十四、國家文官學院執行閱卷準用本須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