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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公評字第1022260646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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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各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
    間獎懲事宜,以落實信賞必罰之旨,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訓人員之獎懲,由訓練機關(構)學校,根據事實嚴加考核。



三、獎懲之種類如下:
(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罰:申誡、記過、記大過。



四、基礎訓練期間: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嘉獎:
      1.內務、服裝、儀容經常保持優良整齊者。
      2.服務熱心有具體事實者。
      3.熱心參與團體活動,具領導作用,足資鼓勵他人者。
      4.其他具體良好事蹟,足資獎勵者。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記功:
      1.熱心公益,見義勇為,有具體事蹟者。
      2.檢舉重大不良狀況或防止意外事件發生,經查屬實,有重大貢獻
        者。
      3.擔任正、副學員長、組長,在訓練期間積極負責,績效優異者。
      4.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功:
      1.有特殊優良之行為,堪為受訓人員之楷模者。
      2.舉發不法活動,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使
        團體公眾免受嚴重損害,經查屬實者。
      3.對本訓練提出具體有價值之改進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者。
      4.其他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申誡:
      1.言行失檢情節輕微者。
      2.擾亂教室秩序者。
      3.規定集會無故缺席者。
      4.曠課、不假外出或逾時返班者。
      5.違犯訓練機關(構)學校其他有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五)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記過:
      1.具有第四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不知
        悔改者。
      2.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二未滿百分之五者。
      3.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員工不重禮節,態度惡劣
        者。
      4.互相鬥毆或蓄意破壞團體秩序者。
      5.私取或損毀公物,情節尚輕者。
      6.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較重者。
(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
      1.具有第五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記過處分,仍不知
        悔改者。
      2.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五者。
      3.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者。
      4.參加不正當之團體活動,經查屬實者。
      5.故意損毀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者。
      6.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者。



五、實務訓練期間: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嘉獎:
      1.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2.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3.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4.其他具體良好事蹟,足資獎勵者。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記功:
      1.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有具體事蹟者。
      2.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3.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
        有價值而採行者。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5.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6.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功:
      1.有特殊優良之行為,堪為受訓人員之楷模者。
      2.舉發不法活動,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使
        團體公眾免受嚴重損害,經查屬實者。
      3.對本訓練提出具體有價值之改進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者。
      4.其他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申誡:
      1.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2.言行失檢,有損公務人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3.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者。
      4.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5.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6.違反用人機關(構)學校其他有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五)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記過:
      1.具有第四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不知
        悔改者。
      2.曠職累計未達三日者。
      3.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4.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證屬實,情節尚非重大者。
      5.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
(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
      1.具有第五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記過處分,仍不知
        悔改者。
      2.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3.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者。
      4.曠職累計達三日者。
      5.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者。
      6.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分別
    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如下:
(一)嘉獎一次加○‧五分,記功一次加一‧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五
      分。
(二)申誡一次扣○‧五分,記過一次扣一‧五分,記大過一次扣四‧五
      分。



七、受訓期間受訓人員所受獎懲功過得互相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基礎
    訓練期間之獎懲紀錄,並由訓練機關(構)學校隨同請假紀錄函送用
    人機關(構)學校。



八、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各該訓練機
    關(構)學校如有必要得就其獎懲事項另作規定,並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