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17 條第 2
項。
(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
二、訓練類別:
(一) 專業訓練。
(二) 實務訓練。
三、訓練重點:
(一) 專業訓練:以充實初任稅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
務態度及增進有關稅務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二) 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
重點。
四、訓練時間: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專業訓練時間為 4 週,其餘時
間為實務訓練。免除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又
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惟其訓練期間不
得少於 2 個月。
五、訓練對象:
(一) 9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 歷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未訓、補訓或重新訓
練人員。
六、訓練機構:
(一) 專業訓練: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理。
(二) 實務訓練:由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辦理。
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免除專業訓練或縮短實務訓練:
(一)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1.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及程序: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
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
受分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
之文件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申請保
留受訓資格 (申請書如附件 1) ,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
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
起算。
2.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之程序:
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或重新訓練 (申請書如附件 2)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
訓練,並廢止其受訓資格。
3.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接受訓練。
(二) 申請免除專業訓練
1.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曾接受性質相當之
稅務專業訓練者,得於接獲專業訓練調訓通知時,向財政部財稅
人員訓練所申請,由其先行負責審查,報財政部核定免除專業訓
練後,函送保訓會備查,惟仍應接受 4 個月之實務訓練。
2.本項所稱「曾接受性質相當之稅務專業訓練者」之認定標準如下
:
(1) 三等考試錄取,曾受過「高普考稅務實務班」者。
(2) 四等考試錄取,曾受過「初等考試稅務實務班」或「丁等考試
稅務實務班」者。
3.本項考試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之專業訓練,三等考試錄取者,由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於實務訓練期間改調受『高普考稅務實務
班』 (國稅部分) ;四等考試錄取者,改調受『初等考試稅務實
務班』 (國稅部分) 。
(三) 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
科屬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具有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
一職等,且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實務經驗 4 個月以上者,應
於分配機關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銓敘部銓敘審定函 (未送審
人員檢具相關證件) 及在職 (離職) 證明 (影本) 等相關文件,
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書如附件 3) ,並由該實務訓練
機關函送保訓會核定。
2.前款「職責程度相當」、「低一職等」及「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之認定標準如下:
(1) 職責程度相當:指曾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2) 低一職等:
‧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訓
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 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指曾擔任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
職組各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得單向調任職系之職務而言。
3.未送審人員 (包含交通事業、金融保險事業、國營事業人員) 其
「職責程度相當」、「低一職等」及「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
認定標準如下:
(1) 職責程度相當及低一職等:
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各
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
」換算至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官職等後進行認定。
(2) 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則由原服務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
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
系後,再依「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職組各職系或視為
同一職組單向調任職系」之標準進行認定。
八、調訓程序:
(一) 各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分配財政部統籌分配各錄
取分發區之國稅局,自榜示之日起遇缺依序分發訓練。
(二) 受訓人員除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實務訓練機關報
到接受實務訓練,期間再分批集中接受專業訓練;其自願放棄受訓
資格或未依規定時間前往報到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由財政部
函請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 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期滿 1 星期內,將實務訓練
計畫表 (如附件 4,請自 www.csptc.gov.tw 下載) 以電子郵件傳
送至保訓會 (training@mail.csptc.gov.tw) 並副知國家文官培訓
所 (training@ncsi.gov.tw) 。
九、受訓津貼及其他權益:
(一) 受訓人員應占實務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三等考試錄取
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四等考試錄取者
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
、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訓練者,其權益依
下列規定辦理:
1.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仍准支原敘級
俸,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
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
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實務訓練期間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
假;又其如具占缺訓練職務之任用資格,並經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銓敘審定合格者,則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
,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請假規定:
(一) 專業訓練期間之請假類別及事由:
1.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點閱召集、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及基於
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長官核准者
。
2.喪假:限直系親屬、配偶及兄弟姐妹。
3.病假:須經訓練機關醫務人員或醫院證明 (急病,輔導員可先行
處理) 。女性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如有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
難者,得請生理假 1 日 (不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並併入病
假計算。
4.事假:受訓人員確因重大事由,並經查明屬實者。
(二)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事
假、病假 (含延長病假) 、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
應按實務訓練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
過半日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
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
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一、訓練經費:
(一) 專業訓練: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及財稅人員訓練所負擔或與各派訓
機關共同分攤,並在相關預算內支應。
(二) 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職缺所在實務訓練機關原編列之預算 (
人事費) 列支。
十二、訓練課程:
(一) 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三、四等人員訓練課程如附件 5 。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 7 小時為原則,全週 35 小
時,其時間之配當,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酌定。上課時間
以外之作息及活動,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
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針對課程需要,協調講座
提供教材或講授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二) 實務訓練:
1.由各用人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十三、講座聘請: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及政
府機關具有行政實務經驗之中、高級公務人員擔任。
十四、生活輔導與考核獎懲:
(一) 專業訓練期間,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供應膳食,居住台北縣
(市) 以外地區之受訓人員得申請住宿。
(二) 實務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及獎懲標準等,依「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三)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實務訓練機關或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陳報財政部函請保訓
會廢止受訓資格:
1.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喪假外,
請假離班時數 (每日以 24 小時計算) 超過訓練日數 20 %,
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公假不列入扣除時數
) 。
2.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3.專業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構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或實務訓練期間對機關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4.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十五、成績考核:
(一) 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均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
為及格。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 3 點之規定辦理,專業訓練比照基礎
訓練辦理。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層
轉財政部函送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廢止受訓資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
實務訓練機關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
成績及格。
(二) 經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原實務訓練機關,應於文到 1
5 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未依限或未依退還意旨重新
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三) 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
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 1 次為限。延
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 (一) 2、規定之情事
,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
十六、停止訓練:
(一) 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公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喪
假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檢具證明,報請財政部函轉保訓會
核定,准予停止訓練並保留受訓資格。
(二) 受訓人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
易服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
制戒治,除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
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
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實務訓練機關應於訓練期滿 1
星期內填具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 6) 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
如附件 7) ,並繳交證書費每人新台幣 800 元 (請使用郵政國內
普通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隨文附送) ,函送國家
文官培訓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並副知財政部。
十八、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
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九、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