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5 條
第 2 項、第 17 條第 2 項及 95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21 點之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訓練宗旨
(一)培育政風工作幹部具備公務人員「廉潔自持」、「為民服務」、「
行政中立」、「堅守崗位」之基本素養,並「精研專業知識」、「
熟練工作技能」、「豐富法學素養」、「陶冶品德操守」、「鍛鍊
強健體魄」,以樹立公務人員新形象,並作為機關員工之楷模。
(二)本「精選嚴訓」、「訓用合一」原則,施以「實務學習」、「集中
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等訓練課程,以訓練具有「專業」、「熱忱
」、「負責」、「關懷」、「紀律」高尚氣質的政風人員,並兼具
溝通協調能力,以促進機關和諧,協助機關推動政務。
(三)確立工作職志,鼓舞專業意願,秉於「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查
處,服務代替干預」之工作理念,建立政風人員以「預防貪瀆不法
,澄清吏治,端正機關政風」為己任,「樹立廉能政治,促進團結
,維護機關安全」為目標。
三、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實務學習:
以實務工作、業務學習、印證理論並擷取經驗及體驗公務生活,做
綜合訓練。
(二)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
以法律、紀律、學術、專業、體能及應用技能等為訓練內容。
1.集中專業講習: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第 18 期集中專業講
習課程、時數配當表」(如附件 1)辦理。
2.實地訓練: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第 18 期學員實地訓練實施
要點辦理(如附件 2)。
四、訓練時間
實務訓練包含「實務學習」及「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全期訓
練時間合計為 22 週,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實有訓練週數 22 週
(日數 103 日),訓練總時數計 1,043 小時(訓練時數基準表詳
如附件 3)。
(一)實務學習:3 週。
(二)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19 週。
(三)有關政風類科考試錄取人員赴分配占缺實務訓練機關報到之日期暨
調受本計畫所定「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之日期,依法務部函
辦理。
五、訓練人數
本期預定訓練人數 134 名。
六、訓練對象
(一)95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未訓、補訓或重新
訓練人員。
七、訓練經費
(一)實務學習:由受訓人員所分配占缺之用人機關(構)編列之預算支
應。
(二)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八、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榜
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
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國家文官
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4),
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
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九、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
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培訓所申請補訓或重新訓
練(申請書如附件 5),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
十、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經驗 4 個月以上者,
得於分配機關(構)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銓敘部銓敘審定函(
未送審人員檢具相關證件)及在職(離職)證明(影本)等相關文
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6),並由該
實務訓練機關(構)函送培訓所核轉保訓會核定縮短實務訓練至 2
個月: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指曾擔任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職
組各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得單向調任職系之職務而言。
2.低一職等以上:
(1)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
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普通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
對照表認定。
(三)未送審人員(含公營事業人員)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其「
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認定,係由原服務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
,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
再依「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職組各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得
單向調任職系」之標準進行認定。
(四)雖經核定縮短實務訓練期間,而未曾參加法務部所辦理之公務人員
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者,仍應接受實務學習、集中專業
講習與實地訓練,如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其訓練期間屆滿之日追溯
至核定縮短實務訓練期間屆滿之日。
十一、調訓程序
(一)分配報到程序:
1.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現缺接受實務訓練者
,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
2.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預估職缺接受實務訓
練者,俟實務訓練機關(構)於職務出缺時通知前往報到。
3.增額錄取人員或申請補訓人員,由分發機關俟用人機關出缺時
分配,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
4.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
校接受訓練,並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機關(構)報到,重新起算
訓練期間。
(二)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先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編制內職缺接
受「實務學習」,再接受「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
(三)用人機關(構)應指派輔導員於受訓人員報到 7 日內,將實務
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7)以電子郵件傳送至保訓會(training@-
mail.csptc.gov.tw) ,並副知培訓所(training@ncsi.gov.tw
)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training@cpa.gov.tw) ;行政院以外
各用人機關並副知銓敘部(training@mocs.gov.tw),俾據以調
受實務訓練。
十二、受訓人員權益
(一)分配至機關(構)訓練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依下
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構)現
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
。
2.普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二)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
貼。
(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機關(構)訓練者,其權益依
下列標準辦理:
1.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下列規定
發給津貼:
(1)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者,仍准支原敘
級俸,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
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
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
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實施實務訓練者,
依各該機關(構)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2.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期間,如與原任職
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又其如具占缺訓練
職務之任用資格,並經依照規定程序辦理銓敘審定合格者,則
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
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
實施訓練者,依各該機關(構)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十三、訓練實施方式
本「理論與實務兼顧」、「講解與討論並重」之原則,採下列訓練
方式:
(一)理論講解:以文字、口頭、電化、藝術等方式,設教授班課堂教
學。
(二)推演作業:以實際(假設)案例、狀況推演、書面作業處置狀況
。
(三)專題討論:按訓練內容之單元課目,擬訂題綱,實施專題研討。
(四)實務學習:受訓人員分別由所在各職缺機關(構)之政風機構規
劃實施。
十四、講座聘請
集中專業講習課程類別中,有關公務員一般知能課程-基礎訓練課
程,依培訓所提供講座薦介名單遴聘講座;其餘政風相關課程由法
務部遴聘講座。
十五、訓練輔導
(一)實施教學編組:
受訓人員編成若干小組,實施課業研究及專題討論或有關活動時
,各小組分組進行,有效推動教學。
(二)建立輔導制度:
遴選工作經驗豐富、品德良好、具有領導能力、服務熱忱及發展
潛力之現職政風人員若干名擔任小組輔導員,並參與全程訓練,
以「輔助、示範、溝通、服務、考核」等方式,做好教學輔導、
生活輔導、人才考核工作。
(三)自治幹部管理:受訓人員採自治幹部制,生活管理依法務部政風
人員訓練班學員生活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六、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及獎懲,分別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
練班學員生活管理要點」(如附件 8)及「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
學員獎懲要點」(如附件 9)規定辦理。
十七、請假規定
實務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
。
十八、成績考核
(一)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包括「實務學習」成績與「集中專業講習
與實地訓練」成績,其中「實務學習」成績占 20%,「集中專業
講習與實地訓練」成績占 80%。其成績之計算,依法務部政風人
員訓練班學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如附件 10-1、10-2、10-3)
規定辦理。
(二)依本計畫第 13 點所定,於所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實施實
務訓練者之成績,由分配占缺實務訓練機關(構)參照法務部政
風人員訓練班學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四、(一)「實務學習」方
式計算成績,並於受訓人員實務學習期滿後 7 日內,將實務學
習成績函報法務部核定。
(三)集中專業講習成績由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考核;實地訓練成績
由法務部指定辦理之政風機構考核,並於是項訓練結束 7 日內
,將受訓人員成績函送法務部彙辦。
(四)受訓人員「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法務部
發給結業證書。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依下列不同情形分別
處理:
1.「實務學習」類別不及格者,由法務部函送保訓會依下列方式
處理:
(1)核定成績不及格。
(2)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
,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 1 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
評定為不及格者,則由法務部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如
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法務部重新評
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2.「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類別不及格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
(1)集中專業講習之學科成績不及格時,由法務部逕行予以補考
,補考以 1 次為限,補考成績不及格者,由法務部函送保
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2)集中專業講習之訓育成績或實地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法務
部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六)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方式,以受訓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為訓練期滿日。
十九、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法務部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之規定,填具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11-1、11-2)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如附件11-3),
連同證書費(請使用郵政國內普通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
所」),函送培訓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報
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訓練機關(構)函送保訓會廢止受
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3.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4.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經依本計畫第 18 點第 5 款方式處理
後仍為不及格者。
5.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構)員工施以強暴脅迫
,或實務訓練期間對機關(構)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6.實務學習期間曠職累計達 4 小時以上者。
7.有「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學員獎懲要點」第 10 點規定情形
之一者。
8.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構)前即向分發機關(法務
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銓敘部)提報自願放棄者,由分發機關
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二十一、停止訓練
(一)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或分娩、流產、重大傷病等事由,得
檢具證明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通緝,
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8 目規定予以廢止受訓資格外,應予停止訓練。其停止
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
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經核准者,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二十二、依據保訓會 90 年 10 月 9 日公訓字第 9005576 號函,本訓
練已將基礎訓練相關課程併入實施,不需另行調訓基礎訓練。如
曾擔任公務人員並已調訓基礎訓練者,仍應參加法務部政風人員
訓練班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
二十三、曾參加法務部所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
,並取得結業證書者,不再調訓集中專業講習與實地訓練,但仍
應依本實務訓練計畫所定期程,於分配實務訓練職缺所在機關(
構)接受實務訓練。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將「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2) 函報法務部
核轉培訓所核定,成績及格者,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四、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
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二十五、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