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九
條及第十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分為集中講習與實務訓練,訓練重點如下:
(一)集中講習:
1.增進瞭解國家當前重大政策方向、法令及未來發展之趨勢,以有
效推動並執行所交賦之任務。
2.增進瞭解企業精神與政府組織再造、行政中立及顧客導向等基本
認知。
3.學習現代行政管理及行政程序執行要領之基本知能,以利公務之
推行。
4.培養公務人員應具備之敬業精神、公務倫理與群己關係、兩性平
等觀念等概念。
5.充實處理公務所涉及相關法律知識,貫徹依法行政目標。
6.瞭解公務環境現況,適時掌握時代脈動,以資因應。
(二)實務訓練:
充實初任國防文職人員應具備之國防基本概念、工作知能、基礎專
業知識及品德操守為重點,增進有關工作協調聯繫業務,另藉由參
訪見習,以瞭解國軍各軍種間之特性,確實明瞭國軍重要施政方向
及國家防衛政策。
三、訓練對象
九十七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
四、訓練時間
(一)集中講習與實務訓練合計四個月,集中講習時間為四週。
(二)受訓人員不得免除集中講習及縮短實務訓練,須全程參與講習及訓
練。
五、訓練機關(構)
(一)集中講習:由國防部委託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辦理
。
(二)實務訓練:由各職缺用人機關(構)辦理。
六、訓練課程
(一)集中講習:
1.課程分配:如課程配當表(詳附件一,比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基
礎訓練課程配當表辦理)。
2.上課時間:上課四週,時數共計一四0小時。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培訓所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由培訓所針對課程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教材或講授大
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二)實務訓練:
1.由國防部各職缺所在之機關(單位),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
專人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
2.實務訓練(含參訪見習)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七、訓練經費
(一)集中講習: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年度編列之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年度編列之預算支應。
八、調訓程序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國防部辦理公開分配作業,依其考試成績,依次
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現缺接受實務訓練,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配報到程序:
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現缺接受實務訓練,應於分配
結果公告日十日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但徵得實務訓
練機關(構)同意,得展延十日。
(二)用人機關(構)應指派輔導員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期滿七日內,將
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二)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training@mail.csptc.gov.tw)並副
知培訓所(training@ncsi.gov.tw)及國防部人事室(pd@staf.mn
d.gov.tw),俾據以調受集中講習。
九、保留受訓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修碩、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
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榜示
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分
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十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
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三),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
訓練(申請書如附件四),並由保訓會通知國防部遇缺調訓,逾期
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
(二)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期應重新起算。
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比照薦任第
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給受訓人員訓練津貼。並得依規定支
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
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
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
,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原經銓敘
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
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二、生活管理規定
集中講習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辦理。
十三、輔導規定
集中講習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
理;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三十二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十四、請假規定
集中講習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辦理;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五、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三十三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規定辦理(集中講習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
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七條及「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規定辦理(集中講習期間比
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
規定),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五。
(二)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陳
轉國防部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
辦理。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受訓
人員訓練期滿七日內,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六)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如附件七)連同磁片(磁片內匯入由
培訓所網站 http://www.ncsi.gov.tw 下載專區作業所得之請證
機關暨錄取人員資料之 txt 檔案),及每名證書費新台幣捌佰
元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地址:台北市南港
區忠孝東路七段五七六號),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核轉保訓會報
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訓練機關(構)函報國防部核轉
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集中講習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參加集中講習,成績仍不
及格者。
3.集中講習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
4.集中講習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五,或實務訓練
期間曠職累計達三日者。
5.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6.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7.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
8.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保訓會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處理前,得為必要之查處。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國防部函送保
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集中講習成績不及格人員未依規定提出申請重新參加集中講習
,或申請未獲核准者。
3.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十九、停止講習或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集中講習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
病等事由,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向培訓所申請停
止講習。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培訓所申請重新參加
集中講習。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一款第八目予以廢止受
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
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者。但宣告緩刑或
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