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九
條及第十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
點,並於實務訓練期間針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鐵路局
)之業務職掌、擔任工作上實際所須具備之專業知能及面臨之相關問
題等事項辦理專業研習。
三、訓練對象
九十七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四、訓練時間
(一)實務訓練:四個月(自報到之日起算)。
(二)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二個月。
五、訓練機構
實務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構辦理。
六、訓練方式
(一)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構,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
屬主管或資深人員輔導之,並應擬定輔導方式,填寫實務訓練計畫
表分發受訓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
(二)分配實務訓練人員均應參加鐵路局辦理之專業研習,其訓練時間及
規定另行通知,各實務訓練機構應給予公假前往。
七、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鐵路局暨所屬機構編列預算支應。
八、調訓程序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鐵路局選定辦理公開分發之時間、地點,通知各
錄取人員準時到場,依其考試成績公開選填志願分配至用人機構占缺
接受實務訓練,並依下列規定報到:
(一)分配報到程序: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構占缺接受實務訓練者,
應於分配函所定日期,前往實務訓練機構報到,但因特殊事由徵得
實務訓練機構同意,得展延十日。
(二)用人機構應指派輔導員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期滿七日內,將實務訓
練計畫表(如附件一,請至 eip.railway.gov.tw 鐵路局「企業資
訊入口網」/知識庫/全局知識庫/人事室/第一科下載)以電子
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trai
ning@mail.csptc.gov.tw)並副知國家文官培訓所(training@ncs
i.gov.tw)及鐵路局(www.railway.gov.tw)。
九、保留受訓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榜
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
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十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
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二),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
訓練(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
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期應重新起算。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
列情形之一,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構報到後一個月
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
件四),轉送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
1.低一資位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資位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資位之職務。
(二)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最近五年內具有下列二款工作經驗
八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比照前款規定,申請縮短實務
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資位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曾任雇員,最近五年內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八個
月以上,且核敘雇員年功薪點以上者,視同具有佐級之低一資位
職責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得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四)「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資位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
其工作內容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2.低一資位以上:
(1)高員級考試:具有員級 29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五職等
以上資格者。
(2)員級考試:具有佐級 220 薪點以上或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
格者。
(3)佐級考試:具有佐級、士級 200 薪點以上或委任第一職等
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對照表認定。
(五)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
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僱用及
聘任人員。所稱雇員,指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廢止前之
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人員。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訓練期間比照與其考試等級相當資位之薪級
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及比照用人機構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高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高員級 30 級 320 薪點。
2.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員級 38 級 240 薪點。
3.佐級考試錄取者比照佐級 42 級 200 薪點。
4.依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運獎金支給要點」支給獎金。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
之級俸時,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依鐵路局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三、輔導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三十二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
點」辦理。
十四、請假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五、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三十三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七條及「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
理。
(二)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構陳轉鐵路
局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實務訓練機構應於受訓人員訓
練期滿七日內,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五)、請領
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如附件六)連同磁片(磁片內匯入由國家文
官培訓所網站 http://www.ncsi.gov.tw 下載專區作業所得之請
證機關暨錄取人員資料之 txt 檔案),及每名證書費新台幣捌
佰元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地址:台北市南
港區忠孝東路七段五七六號),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報請考試院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實務訓練機構函報保訓會廢止
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三日者。
3.訓練期間對訓練機構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4.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5.實務訓練期間成績經核定不及格者。
6.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十九、停止訓練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一款第六目予以廢止受訓
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
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者。但宣告緩刑或執
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三)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