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充實初任稅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
務態度,並增進共通能力及有關稅務業務之專業知識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
三、訓練對象
(一)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時間
(一)專業訓練:4 週。
(二)實務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 4 個月。但免除專業訓練人員(詳本
訓練計畫第 11 點),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三)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詳本訓練計畫第 12 點),得予縮短
實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五、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財訓所)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辦理。
六、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
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1)。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 7 小時,上午 4 小時,下午
3 小時,全週 35 小時,其時間之配當由財訓所酌定。上課時間
以外之作息及活動,由財訓所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財訓所準備,提供講座使
用。
4.教材編印:由財訓所針對課程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教材或講授大
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5.講座聘請:由財訓所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及具有行政實務經
驗之政府機關中、高級公務人員擔任。
(二)實務訓練:
1.由各職缺所在之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七、訓練經費
(一)專業訓練: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及財訓所在相關預算內支應。
(二)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職缺所在實務訓練機關原編列之預算(人
事費)列支。
八、調訓程序
(一)各考試錄取人員,由財政部統籌分配各錄取分發區之國稅局,自榜
示之日起遇缺依序分配訓練。
(二)錄取人員除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實務訓練機關報
到並接受實務訓練及專業訓練。
(三)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期滿 7 日內,將實務訓練計
畫表(如附件 2)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training@csptc.gov.tw ),並副知國家文官
學院(training@nacs.gov.tw)。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3),逾期不予受理。但無
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
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c.
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
」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4),並由保訓會通知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
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
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
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新訓練申
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免除專業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曾接受性質相當之
稅務專業訓練者,得於接獲專業訓練調訓通知時,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申請免除專業訓練,由實務訓練機關先行負
責審查,報財政部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後,函送保訓會備查,惟仍
應接受 4 個月之實務訓練。
(二)前項所稱「曾接受性質相當之稅務專業訓練者」,其認定標準如
下:
1.三等考試錄取,曾完成「高普考稅務實務班」訓練者。
2.四等考試錄取,曾完成「初等考試稅務實務班」或「丁等考試
稅務實務班」訓練者。
十二、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
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
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報到
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書如附件 5)轉送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逾期
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依訓練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
,最近 5 年內具有下列 2 款工作經驗 8 個月以上,且服務
成績優良,得準用第 20 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
任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
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
,依前款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訓
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對照表認定。
(四)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
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僱用及
聘任人員。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
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
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加給:比
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六】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
定加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加給:比
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六】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
定加給。)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
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四、生活管理規定
專業訓練期間,由財訓所供應膳食,居住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
之受訓人員得申請住宿,該期間之生活管理,比照「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辦理。
十五、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
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
訓練輔導要點」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6)。
十六、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七、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
為及格。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1.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 3 點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
理。
2.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 4 點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7)。
(二)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繼續實施實務訓練。專業訓
練成績經財訓所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接受實務訓練
,並得於 1 個月內向財訓所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申請書
如附件 8),視訓練班次情形安排調訓事宜。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陳轉財政
部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辦理。
十九、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
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含專業
訓練成績及格)7 日內,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 www.csptc
.gov.tw 首頁便民服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
(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
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身分證
統一編號登入,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
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
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
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9)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
考試及格證書。
(四)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財訓所通知財政部
、實務訓練期間則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函報財政部核轉保訓會廢
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者。
3.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4.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 ,或實務訓練期
間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5.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6.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7.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8.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保訓會依第 1 款第 1 目規定處理前,得為必要之查處。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依規定提出重新訓練申請,或申請
未獲核准者。
3.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一、停止訓練
(一)專業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停止訓練,並於原
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8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二、附則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各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
役保留底缺,該職缺依銓敘部 98 年 5 月 12 日部銓三字第
0983013986 號書函,同意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
事項」,以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二)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