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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型塑文官優質組織文化推動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部法一字第10338013841號
法規體系: 考試院/考試院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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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依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考試院第十一屆第三十九次會議討論通過
    之「考試院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第一案「建基公務倫理,型塑優
    質文化」中程興革事項,訂定本方案。



貳、目標與策略
    本方案為深化文官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五項核心價值,透
    過法制建立、宣導訓練、組織學習、參與建議等策略,以期袪除官場
    負面文化,強化公民性政府之治理結構,進而達到型塑文官優質組織
    文化之目標。



參、適用對象
一、行政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人員。
二、聘任、聘用、約僱及依原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
    教師)。
三、公立學校職員。
四、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肆、推動方式
一、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中央二級機關,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
    簡稱各主管機關),視其與所屬機關業務及特性,針對深化文官廉正
    、忠誠、專業、效能、關懷五項核心價值,藉由積極推動各項法制建
    立、有效提昇宣導訓練成效、營造良好組織學習環境、建構多元參與
    建議機制等策略,自行研訂推動型塑文官優質組織文化之具體作法、
    辦理期程、績效指標與考核等項目之實施計畫(範例如附件),並於
    一百零三年四月底前報送銓敘部備查。
二、各主管機關應每年就所屬機關實施情形辦理考核;每二年擇定實施著
    有績效之機關,舉行示範觀摩會。
三、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前年度執行成果彙送銓敘部;並由
    銓敘部視需要提報考試院院會業務報告。
四、各主管機關對於執行本方案著有績效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公
    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適當獎勵,並
    應於舉行示範觀摩會時予以公開表揚。
五、銓敘部應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三年就主管機關實施情形檢視
    與評估,以作為後續推動之參考。



伍、經費
    各主管機關實施本方案所需經費,自行編列年度預算或於相關預算項
    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