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避免訴願人等污損、塗改卷宗,以保持卷宗之完整,採以請求閱覽
文件之影本加蓋章戳註明與原本無異之方式提供閱覽。
二、訴願人如係要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試卷者,除試卷以影本提供
閱覽外,為保密需要,並將評閱委員之簽名遮蔽,惟於影本加蓋章戳
註明:「本影本除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意旨及訴願法第五十
一條第三款規定遮蔽評閱委員簽名外,餘與原本無異。」至其他文件
如有須保密者,亦同此辦理。
三、對於訴願人請求影印或攝影試卷,承辦人於供其閱覽瞭解後,依司法
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意旨,得視情況為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