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健全公報之管理與發行,主動公開政府資
訊,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各該機關
配合本院公報(以下簡稱公報)發行相關事項。
三、各機關應於網站首頁連結本院公報資訊網(以下簡稱公報網)。
四、公報每星期四編印發行,遇連續假日或必要時,得提前或延後發行;
電子版於公報網同步刊行。
五、公報刊登內容一覽表(如附件一),其主要事項如下:
(一)法規。
(二)行政規則。
(三)人事命令。
(四)公告及送達。
(五)國家考試錄取(及格)人員榜(名)單。
(六)處分。
(七)特載:總統文告及院長談話(擇要刊登)。
(八)專載:院會院長提示、決定、決議事項(擇要刊登)。
(九)轉載:總統公布之條約、法律、緊急命令(擇要刊登)。
(十)其他。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事項,以附錄方式刊登。
六、公報之發行,由公報網提供免費電子版訂閱、瀏覽、查詢及下載服務
。
七、公報贈閱對象如下:
(一)本院所屬機關。
(二)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
(三)事實需要,經本院同意提供者。
八、公報刊登資料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以 A4 頁面、
直式橫書為原則;圖表可視需要採橫式橫書,但不得跨頁;圖檔之解
析度需達 300dpi。
公報刊登資料使用之外字、特殊符號、上下標、數學公式、化學公式
等,應使用中文標準交換碼全字庫,不得有亂碼及異位等情形。
九、各機關專責人員應形式審查該機關刊登公報資料內容及格式,負責其
完整性及與文書之一致性。
十、各機關專責人員應於每星期二中午十二時前,將該機關刊登公報資料
內容,以指定格式之電子檔及文字,上傳至本院公報管理系統,並印
附全文及應備文件(如附件二),以電子公文函報本院。
十一、本院各單位承辦人員應於每星期二中午十二時前,以指定格式之電
子檔及文字,將刊登公報資料及相關文書,傳送至本院編研室。
十二、前二點所定期限,本院得視實際發行需要個別調整之。
十三、本院編研室於刊登公報資料詮釋資料(metadata)建檔分析完成後
,應通知各機關專責人員於指定期限內確認無誤,如有錯漏應即通
知編研室修正。
十四、本院編研室審查各機關刊登公報資料無誤者,應予刊登;資料錯漏
時,應退回提供者更正或補充後,重行報送。
十五、本院得函請各機關獎勵辦理公報業務績優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