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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考臺保一字第11300000791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1300000032號 令
法規體系: 銓敘部/撫卹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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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參一字第 0920.010251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20056253 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
  ;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400107111  號
  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40065897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11、14 條
  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600049691  號
  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60015964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8~1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0970004433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70011918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7  條
  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09800102451
  號令、行政院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80035150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叁一字第 0990009097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90028337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2、3
  、5、8、10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10600001331  號
  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60034285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新名稱:公務人員
  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1070005359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 1070041678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新名稱:公務人員執行
  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9.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11000027061  號
  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100001165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3~5、9
  ~11、15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叁一字第 1120000519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120000201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 11300000791
    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 1130000003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