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台編字第 11580 號函分行
訂定全文 8 點;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考試院考台編字第 0910010334 號函修正
分行全文 7 點;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實施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台編字第 0930007992 號函修
正分行;並自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實施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考試院考台編字第 0970001590 號函修正分
行;並自九十七年三月一日實施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編字第 1110000723 號函
修正第 5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