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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40007370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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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訓練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17 條第 2
    項。



二、訓練宗旨:
    充實學員專業知識,增加外語能力,訓練公文寫作技巧及陶冶優雅氣
    質,俾達到培養外交領事人員應具備之基本知識、能力與素養。



三、訓練對象: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暨歷年經核定補訓
    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自 95 年 1  月 16 日起至 95 年 7  月 15 日止 (其中教育訓練自
    1 月 16 日至 5  月 31 日,實務訓練自 6  月 1  日至 7  月 15
    日) ,共計 6  個月。分兩階段實施: (一) 教育訓練:4 個半月;
     (二) 實務訓練:1 個半月。上述兩階段之訓期得依機關業務及用人
    需要、個人知能、學習情形酌作彈性調整。



五、免除全部或部分教育訓練: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等級之次一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資格,且具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實際工作經驗 2  年
    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外交部申請免除全部或部分教育訓練,經
    外交部核定後,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備查;經核准免除全部或部分教育訓練者,其訓練期間仍為 6  個月
    。



六、保留受訓資格: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7
    條規定辦理 (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及補訓、重新訓練申請書如附表 1
    、2)。



七、訓練課程:
    採實務為主並佐以理論原則,對外交業務、國家政策及經濟概況等作
    系列介紹,並加強公文寫作及第二外國語文之訓練。另安排實際參訪
    以及國語、外語演講等比賽活動。【另訂 9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
    交領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計畫 (如附件 1) 】。



八、生活輔導:
    除依 9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考核實
    施要點 (如附件 2) 對受訓人員施予考核外,並加強輔導正確之工作
    觀念及處世態度,使受訓人員對外交實務有更深之認識。



九、訓練經費:
 (一) 辦理訓練所需經費由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編列之相關預算下支應。
 (二)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
      格之級俸,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
      定辦理。受訓人員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 (構) 學校現
      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十、成績考核:
    受訓人員訓練之學科成績、個人資質、生活管理與考核,依 94 年公
    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辦
    理。



十一、廢止受訓資格及停訓: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相關訓練規定,有關廢止受訓資格及
      停訓依 9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考
      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由外交部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
      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規定,填具訓練成績清冊 (附表 3) 及請
      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附表 4) ,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臺北市忠
      孝東路 7  段 576  號) 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
      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十三、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
      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十四、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