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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定考試及格證書遺失或污損請發證明書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34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71)選三字第2895號
法規體系: 考選部/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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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檢定考試及格證書遺失或污損難以辨認者,依本辦法申請發給證明書。



第 2 條
檢定考試及格證書遺失者,應於申請前將原考試及格證書名稱、字號、等
別、類科登載當地主要報紙一日聲明作廢。



第 3 條
申請人應檢具左列各件,向考選部第三司申請核辦。
一、申請表一份。
二、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登載證書遺失之報紙一份或污損之原及格證書。



第 4 條
檢定考試類科科別及格證明書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