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飛航管制科
1.機場管制班:
(1)專業訓練
A.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行政
法規。
B.專業課程:傳授民航專業知識及飛航管制作業規定。
C.模擬實習:了解基本管制技巧,熟悉機場管制之專業知能。
(2)實務訓練:學習飛航管制專業技能及熟練裝備之操作;訓練內
容包含塔臺各席位如資料處理、許可頒發、地面管制及機場管
制實務在職訓練(OJT )。
2.區域非雷達管制班:
(1)專業訓練:
A.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行政
法規。
B.專業課程:傳授民航專業知識及飛航管制作業規定。
C.模擬實習:了解基本管制技巧,熟習飛航管制資料之呈現與
更新、航管許可之頒發、離/到場航空器之隔離、離場與過
境航空器同高度放行時間之計算、空層之指定與確認、前後
/左右/垂直隔離之運用等專業知能。
(2)實務訓練:學習飛航管制專業技能及熟練裝備之操作;訓練內
容包含飛航管制資料之呈現與更新、非雷達隔離運用及區域非
雷達管制實務在職訓練(OJT )。
(二)飛航諮詢科
1.專業訓練:
(1)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行政法
規。
(2)專業課程:傳授民航專業知識及飛航諮詢作業規定。
2.實務訓練:主要在熟悉作業單位各項裝備及程序之應用,以精進
專業技能;訓練內容包含飛航管制單位實習、航空氣象單位實習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航管組實習及飛航情報
單位實務在職訓練(OJT )。
(三)航空通信科
1.專業訓練:
(1)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行政法
規。
(2)專業課程:傳授民航專業知識及航空通信作業規定。
2.實務訓練:主要在熟悉作業單位各項裝備及程序之應用,確保系
統功能正常發揮,以精進專業技能;分為航空行動通信實務在職
訓練、航空固定通信實務在職訓練、飛航資料業務實務在職訓練
及摩爾斯電碼實務在職訓練。
(四)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
(1)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行政法
規。
(2)專業課程:傳授民航專業知識及航務管理作業規定。
2.實務訓練:學習航務管理專業技能;訓練內容有飛航管制單位實
習、臺北國際航空站、高雄國際航空站及分發服務單位航空站實
務在職訓練(OJT )。
三、訓練時間
(一)飛航管制科:11 個月。
(二)飛航諮詢科、航空通信科及航務管理科:6 個月。
(三)依本計畫第 9 點申請,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免除專
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為 1 個月。
四、訓練對象
(一)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錄取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
員。
五、訓練機關(構)
(一)飛航管制科
1.機場管制班
(1)專業訓練:由民航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航訓所)辦理
。
(2)實務訓練:由民航局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總臺)辦理。
2.區域非雷達管制班
(1)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
(2)實務訓練:由總臺辦理。
(二)飛航諮詢科
1.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
2.實務訓練:由總臺辦理。
(三)航空通信科
1.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
2.實務訓練:由總臺辦理。
(四)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
2.實務訓練:由各分發服務之航空站辦理。
六、訓練經費
(一)受訓人員訓練津貼等經費由各職缺所在實務訓練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二)飛航管制科區域非雷達管制班專業、實務訓練及第一梯次機場管制
班專業訓練,訓練所需經費由航訓所年度訓練經費支應。
(三)飛航管制科第一梯次機場管制班實務訓練及第二梯次機場管制班專
業、實務訓練,訓練所需經費由總臺相關經費支應。
(四)飛航諮詢科、航空通信科及航務管理科,訓練所需經費由航訓所年
度訓練經費支應。
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核准保留受訓
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1),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
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
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
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1)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八、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核准補訓
或重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2),並由保訓會通知交通部遇缺調訓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
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同附件 2)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重新訓
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九、免除專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職飛航管制員應本項考試飛航管制科錄取者、現職飛航諮詢員應
本項考試飛航諮詢科錄取者、現職航空通信人員應本項考試航空通
信科錄取者,或現職航務管理人員應本項考試航務管理科錄取者,
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 10 日內,得向實務訓練機關申請免除
專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3),並由實務訓練機關
函送保訓會核定後,予以免除專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1
個月,逾期不予受理。
(二)符合前項資格並經保訓會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期程者
,得於原工作單位學習該科別之專業技能。
十、調訓程序
(一)飛航管制科、飛航諮詢科及航空通信科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
間內先至總臺報到後,再至航訓所接受專業訓練。航務管理科考試
錄取人員由民航局通知各錄取人員至分發服務單位報到後,再依規
定時間至航訓所接受專業訓練。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 7 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表(
如附件 4)以電子郵件傳送至保訓會(training@csptc.gov.tw )
並副知國家文官學院(training@nacs.gov.tw)。
十一、受訓人員權益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
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
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
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二、訓練實施方式
(一)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
(1)飛航管制科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5、6 )。
(2)飛航諮詢科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7)。
(3)航空通信科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8)。
(4)航務管理科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9)。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課程為 09:00~12:00,下午
課程 13:30~16:30;另每日 08:30~09:00 及 16:30~17:20
為自習、測驗、體育課或其他班務活動。
(二)實務訓練:分別於附件 5、附件 6、附件 7、附件 8 及附件 9
所列作業單位接受實務訓練。
十三、生活輔導
(一)專業訓練期間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及依航訓所學員手冊
規定辦理。
2.由航訓所供應受訓人員午餐,居住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之
受訓人員得申請總臺宿舍,惟需支付水、電費用;住宿者由航
訓所供應午餐及晚餐(假日不提供用餐)。
(二)實務訓練期間
1.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依訓練辦法及實務訓練
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由實務訓練機關派員負責輔導受訓人員生活及諮
詢等事宜。
(三)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構)
有關管理規章。
(四)受訓人員如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實務訓練機關應立即通報保訓會。。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或工
作表現異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
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
導紀錄表(如附件 10 )。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
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十四、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惟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
時數十分之一。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惟請假缺課時數不得
超過課程時數十分之一。
十五、獎懲規定
比照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成績計算:專業訓練成績占 45%(學科及模擬實習考核占 30%、
平時成績占 15%),實務訓練成績占 55%(分階段執行術科考核
占 40%、平時成績占 15%)。
(二)考核項目及成績標準
1.飛航管制科:機場管制班及區域非雷達管制班
(1)專業訓練:分學科及模擬實習術科考核:
A.學科考核:
a.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 70 分,如未達
標準,得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70 分計
,重考不及格者,以重考成績計算。
b.學科考核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之平均與期末測驗成績之
總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 60%,期末測驗成績占 40%
,經核算後最後總成績需達 70 分(含)以上。
B.模擬實習(LAB) 術科考核成績需達 70 分(含)以上,
不及格者,得於 1 週內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以 7
0 分計。
(2)實務訓練
A.實施 1 至 3 次階段性考核及期末考核。階段性及期末
之術科考核成績均需達 70 分(含)以上。如未通過考核
,得於 1 週內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以 70 分計(飛
航管制科實務訓練術科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1) 。
B.術科考核前 1 週受考人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飛航管
制科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12)成績需全數到達 B
級以上,始可實施考核。
(3)平時成績考核依「飛航管制訓練手冊」及航訓所學員手冊規
定辦理,專業訓練階段占 15%、實務訓練階段占 15%,其平
時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3 ,評分標準如下:
A.平時成績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
量予以加分或減分。
B.曠課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5 分。
C.病假每 4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D.事假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E.考試違規者,視情節輕重沒收考卷停止考試,該科考試以
0 分計算,並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6 分。
F.品行優良有具體事實者或全勤者,加平時成績總分數 1
至 3 分。
2.飛航諮詢科
(1)專業訓練:
A.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 70 分,如未達標
準,得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70 分計,重
考不及格者,以重考成績計算。
B.學科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測驗成績之總
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 60%,期末測驗成績占 40%,經
核算後最後總成績需達 70 分(含)以上。
(2)實務訓練
A.完成各階段實務訓練前 1 週受考人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
表(飛航諮詢科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14 )成績需
達 A 級,始可進行實務訓練考核。
B.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如未達 70
分者,可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70 分計。
(飛航諮詢科實習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5 、實務訓練成績
考核表如附件 16 )。
(3)平時成績考核分別依「飛航情報訓練手冊」及航訓所學員手
冊規定辦理,專業訓練階段占 15%、實務訓練階段占 15%,
其平時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7 ,評分標準如下:
A.平時成績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
量予以加分或減分。
B.曠課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5 分。
C.病假每 4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D.事假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E.考試違規者,視情節輕重沒收考卷停止考試,該科考試以
0 分計算,並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6 分。
F.品行優良有具體事實者或全勤者,加平時成績總分數 1
至 3 分。
3.航空通信科
(1)專業訓練:
A.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 70 分,如未達標
準,得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70 分計,重
考不及格者,以重考成績計算。
B.學科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測驗成績之總
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 60%,期末測驗成績占 40%,經
核算後最後總成績需達 70 分(含)以上。
(2)實務訓練
A.實務訓練考核前 1 週受考人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航
空通信科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18 )成績需達 A
級,始可實施實務訓練考核。
B.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如未達 70
分者,可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70 分計。
(航空通信科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9 )。
(3)平時成績考核分別依「航空通信人員訓練手冊」及航訓所學
員手冊規定辦理,專業訓練階段占 15%、實務訓練階段占 1
5%,其平時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20 ,評分標準如下:
A.平時成績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
量予以加分或減分。
B.曠課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5 分。
C.病假每 4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D.事假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E.考試違規者,視情節輕重沒收考卷停止考試,該科考試以
0 分計算,並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6 分。
F.品行優良有具體事實者或全勤者,加平時成績總分數 1
至 3 分。
4.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
A.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 70 分,如未達標
準,得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70 分計,重
考不及格者,以重考成績計算。
B.學科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測驗成績之總
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 60%,期末測驗成績占 40%,經
核算後最後總成績需達 70 分(含)以上。
(2)實務訓練
A.實務訓練考核前 1 週受考人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航
務管理科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21)成績需達 A 級
,始可實施實務訓練考核。
B.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如未達 70
分者,可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70 分計。
(航務管理科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22 )
(3)平時成績考核分別依「航務人員訓練手冊」及航訓所學員手
冊規定辦理,專業訓練階段占 15%、實務訓練階段占 15%,
其平時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23 ,評分標準如下:
A.平時成績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
量予以加分或減分。
B.曠課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5 分。
C.病假每 4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D.事假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E.考試違規者,視情節輕重沒收考卷停止考試,該科考試以
0 分計算,並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6 分。
F.品行優良有具體事實者或全勤者,加平時成績總分數 1
至 3 分。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函報民航
局轉陳交通部核轉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
辦理。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含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及格)7 日內,至請證資訊管理系
統(置於 http:// 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服務資訊
)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
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登入
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選擇列
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
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構)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
證資料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
款,並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24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
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訓練機關(構)函報民航局轉陳
交通部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飛航管制科專業訓練學科考核總成績不及格或模擬實習術科考
核經重考仍不及格者,飛航諮詢科、航空通信科及航務管理科
專業訓練學科測驗總成績不及格者。
3.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請假缺課時數超過各該訓練課程時
數十分之一者。
4.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5.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輔導員或員工施以強
暴脅迫者。
6.飛航管制科實務訓練術科考核前 1 週受考人之實務訓練輔導
紀錄表成績未全數到達 B 級或實務訓練階段性或期末之術科
考核經重考仍不及格者,飛航諮詢科、航空通信科及航務管理
科實務訓練考核前 1 週受考人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成績未
全數到達 A 級或實務訓練成績考核經重考仍不及格者,或縮
短實務訓練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
7.應本項考試飛航管制科及航空通信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
應通過民航局指定之航空英語能力檢定,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
標準者。
8.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9.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構)或
訓練機關(構)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
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重新訓練,或申請未
經核准者。
十九、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
由,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並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
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9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
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者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訓練方式之規定。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各機關佔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役
保留底缺,該職缺依銓敘部 98 年 5 月 12 日部銓三字第 098
30213986 號書函,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項規定辦理。
(三)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