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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5.01.02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公布,相關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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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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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4.12.19 |
檢送考試院民國114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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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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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4.12.12 |
再補充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所稱「職務直接相關」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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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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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4.12.09 |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者,採計曾任公務年資提敘俸級時之性質相近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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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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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14.12.08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4項所定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於依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法令請領月退休金者,除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且未放棄本人支領月退休金外,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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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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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14.12.03 |
檢送「聘用人員聘用契約書(範例)」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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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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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14.10.29 |
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其與安胎事由之請假、產前假、流產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補休假及例假日期間所遺業務,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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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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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14.10.27 |
補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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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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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14.10.07 |
各機關列入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現缺職務,經分配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前,已屆限齡退休年齡,其原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約聘僱之人員,得續聘僱代理至該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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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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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14.09.25 |
為加速人員遴補程序以應業務需要,各機關職務業已確定即將出缺者得預為辦理甄審(選)作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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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