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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114.10.29 |
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其與安胎事由之請假、產前假、流產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補休假及例假日期間所遺業務,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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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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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114.10.27 |
補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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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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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114.10.07 |
各機關列入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現缺職務,經分配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前,已屆限齡退休年齡,其原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約聘僱之人員,得續聘僱代理至該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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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